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數位學習學會,英文名稱為 The Association of E-Learning, ROC (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

本會以推廣數位學習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教育部,本會目的事業應受教育部之指導監督。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 1. 舉辦及參與各項普及數位學習應用之活動,推廣數位學習應用之觀念。
  • 2. 進行數位學習有關之學術研究及技術發展等。
  • 3. 發行有關數位學習之刊物、軟體、及非書資料。
  • 4. 舉辦及參與國際上數位學習相關組織的活動,並促進相關合作事宜。
  • 5. 促進會員間經驗之交流。
  • 6. 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有關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五種:

  • 1. 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對數位學習之應用、研究、推廣或營運有興趣者,填具會員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 2. 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對數位學習之應用、研究、推廣或營運有興趣之公、民營機構或團體,填具團體會員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二人,以行使權利。
  • 3. 準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大專院校在學學生,對數位學習之應用、研究、推廣或營運有興趣者,填具會員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為準會員。
  • 4. 永久會員:凡個人會員,一次交足常年會費十年者,為永久會員。
  • 5. 榮譽會員:凡對數位學習之應用、研究、推廣、營運、贊助有具體貢獻者,得經理事會通過,禮聘為榮譽會員。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 1. 喪失會員資格者。
  • 2.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除準會員、榮譽會員外,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決策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1. 訂定與變更章程。
  • 2.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 3.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 4.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5.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 6. 議決財產之處分。
  • 7. 議決本會之解散。
  • 8.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監事七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1.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 2. 審定會員之資格。
  • 3.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 4.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 5. 聘免工作人員。
  • 6.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7. 其他應執行事項。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及理監事聯席會議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1.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2. 審核年度決算。
  • 3.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 4. 議決監事、常務監事之辭職。
  • 5. 其他應監察事項。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理事、監事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1. 喪失會員資格者。
  • 2.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3. 被罷免或撤免者。
  • 4.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諮議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廿八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1.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 2. 會員之除名。
  • 3. 理事、監事之罷免。
  • 4. 財產之處分。
  • 5. 本會之解散。
  • 6.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十五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繳納)
    • 1.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佰元。
    • 2.團體會員:新台幣伍佰元。
    • 3.準 會 員:新台幣壹佰元。
  • 二、常年會費:
    • 1.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
    • 2.團體會員:新台幣伍仟元。
    • 3.準 會 員:新台幣壹佰元。
  • 三、會員及其他捐款。
  • 四、委託收益。
  • 五、基金及其孳息。
  • 六、其他收入。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卅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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